浏览新浪新闻时,发现这条报道。
本报讯(记者 萧镇平 通讯员 陈颖颖)身为民警,却利用侦查审讯时机强奸、强制猥亵多名女犯罪嫌疑人。
6月3日,对由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清涉嫌强奸、强制猥亵妇女一案,南靖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张某清有期徒刑6年4个月。
先摘转报道的一些关键信息。
据邓某陈述,张还将她带到候审室,用手铐铐在铁椅上,向她提出性要求,遭到拒绝后,便威胁她:“你进去以后就不好过了。”之后,张将邓某带到三楼办公室,要她脱裤子,邓不肯,张便打了她一巴掌,然后将其强奸。据邓某陈述,事后,张某清还在其包里找出一条内裤,叫邓某换上,然后将原来的内裤拿走。
经调查,除了同一监室的邓某、梁某、林某叶、林某雨和陈某外,另外一个监室的农某也有过相似遭遇。于是,民警猥亵、强奸女嫌犯的事情就这样案发了。
看到这条新闻,我感到十分震惊。一是现在公安系统正在连续开展这个行动那个行动,打击捣毁多少多少团伙,但是我们的人民警察到底经得起经不起查?是不是应该先开展内部的清查行动?二是,影响这么恶劣的犯罪行为,为什么只判了6年4个月?依据在哪儿?
先看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部分。
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…………
根据报道,这名警官强奸、强制猥亵的是多名妇女,应该按照10年以上这个标准。同时,我个人认为情节非常恶劣。因为,第一,知法犯法、执法犯法。第二不是初犯,多次强奸,强制猥亵。其次,没有任何报道,证明此人有从宽的情节。不涉及自首,是被犯罪嫌疑人人告发的。
怎么看都应该从重从严判10年以上,为什么只有6年?难道因为被侵害对象是女嫌犯而减少量刑了?公平何在?警察作为执法者,做出如此禽兽不如的事,影响不大?人民群众怎么看我们的司法?
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,但我感觉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,都应重判。